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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记者从国土资源局获悉《济宁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将对济宁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更好地管理和约束。
近日,记者从国土资源局获悉《济宁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出台,将对济宁市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中的不诚信行为进行更好地管理和约束。
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是指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在房地产取得、开发利用过程中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履行合约以及兑现整改等方面进行诚信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失信房地产开发主体实施惩戒措施的行为,该《办法》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用地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不诚信范围包括,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竟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时限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取得土地后不按合约开发利用,违规囤地,造成土地闲置;其他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不诚信行为。并对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主体实行信用联动制约机制,存在不诚信行为的,禁止该房地产用地主体及其控股的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并暂停其相关行政许可的审批,在查处整改到位、消除不诚信行为记录后方可办理相关土地手续。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各部门将与人民银行建立日常沟通协作制度、诚信评价会议审查等制度,实行金融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长效管理责任机制。将房地产开发利用主体用地信用情况,作为考察用地企业整体信用状况的重要指标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对存在不诚信行为的主体建立惩戒机制,采取严格信贷审批、提高资金成本、限定业务品种、降低信贷规模,情节严重的实施信贷退出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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