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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条例,比如“捡鸟蛋”低罚500元,高可罚1万元。
近日,《济宁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破坏湿地的行为制定了详细的处罚条例,比如“捡鸟蛋”低罚500元,高可罚1万元。该《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捡鸟蛋”在市民看来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怎么还会面临罚款呢?对此,市林业局工作人员解释称,市民在湿地游玩时,偶然遇到的鸟蛋很有可能是珍稀鸟类繁殖的。“禁止市民在湿地游玩时捡拾、破坏鸟卵,既有利于鸟类的繁衍和生存,也有利于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
禁止引进外来物种进入湿地,外来物种具体有哪些?对湿地有哪些危害呢?据工作人员介绍,有一种叫水葫芦的水生植物生长在适宜的河湖水域,会因繁殖生长过快抢占水面,影响航运,还会造成水域中的鱼类缺氧。另外,这种水生植物的根系发达,难以销毁。此外,常见的外来物种还有喜旱莲子草、福寿螺、红耳龟、牛蛙等。“很多市民并不知道,在餐桌上常见的牛蛙就是外来物种。它原产于美洲,因体大肉多被引进饲养食用,然而它拥有一副好胃口,食谱远远超过了普通蛙类的昆虫、鱼、虾、蛇、鼠,它能捕捉到任何活物,甚至包括多种鸟类。这些外来物种严重排斥本地物种,会引起湿地生物多样性的下降、野生鱼类、鸟类的减少,破坏典型的湿地植被,市民切记不可随意在湿地放生以上外来物种。”该工作人员说。
该《办法》中所称湿地是指自然和人工湿地,包括湖泊湿地、沼泽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采煤塌陷区新生湿地和稻田湿地等。
我市县级以上湿地公园有26处
根据第二次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我市湿地总面积15.24万公顷,其中,河流湿地面积2.00万公顷、湖泊湿地面积4.57万公顷、沼泽湿地面积0.21万公顷、人工湿地面积8.45万公顷等。
我市现有省级自然保护区一处,即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湿地公园26处,其中湿地公园(试点)6处、省级湿地公园13处、市级湿地公园7处。我市著名的湿地有微山湖国家湿地公园、曲阜孔子湖国家湿地公园、邹城太平国家湿地公园。其中,微山湖国家湿地公园被评为“中国10大美湿地”。
在我市湿地范围内,共生存着321种脊椎动物,其中国家Ⅰ级保护动物有大鸨和东方白鹳两种,国家Ⅱ级保护动物24种,如大天鹅、鸳鸯等。
湿地作为“地球之肾”,不仅为野生动植物提供了生存的环境,也为调节气候、维持小生境、蓄水防洪等发挥着巨大的生态功效,更是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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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处罚细则:
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砍伐木材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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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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