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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低月工资标准再次上调 分别为1550和1390

济宁晚报  2016-06-14 09:57

[摘要] 6月13日,济宁市公布2016年低工资标准,自6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全市月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和1390元,小时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和13.9元。这是我市第15次上调低工资标准。

6月13日,济宁市公布2016年低工资标准,自6月1日开始执行。调整后的全市月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和1390元,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和13.9元。这是我市第15次上调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低工资标准为1550元;实行工资制的单位,低工资标准为15.5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月低工资标准为1390元;实行工资制的单位,低工资标准为13.9元。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相关负责人介绍,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低劳动报酬。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低工资标准之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在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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