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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中国济宁网  2016-06-07 15:50

[摘要]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这是我市自2008年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来连续九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扶贫工作部署要求,有效推进全市民生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确定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这是我市自2008年建立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以来连续九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新标准于2016年1月起执行,将惠及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对象27万余人。

《通知》明确,提高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太白湖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济宁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太白湖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5元,济宁高新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4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600元。

《通知》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保障力度,及时将新标准下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切实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把这项事关民生的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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