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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基数将调整

齐鲁网  2016-04-04 10:22

[摘要] 从 统计公报将“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调整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一年度起,对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适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基数。

据山东省卫计委消息,省人大法工委日前对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生条例》相关条文做出答复:对符合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目前尚处于国家规定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增加的产假和其他待遇;独生子女父母依照原条例已经领取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4周岁,新条例施行之日起,子女尚未年满18周岁的,可以自新条例施行之日起,领取该奖励费至子女年满18周岁;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期间再生育子女、符合新条例规定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补办生育证。

从 统计公报将“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调整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一年度起,对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适用“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征收社会抚养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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