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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扶贫对象大病保险取消起付标准

济宁晚报  2016-03-23 10:14

[摘要] 济宁 发布《关于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 意见》,将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为患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甲、乙类)扶贫对象及时进行鉴定。

日前,济宁 发布《关于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意见》,将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为患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甲、乙类)扶贫对象及时进行鉴定。另外,降低扶贫对象的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居民大病保险取消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

甲类病种随时鉴定,乙类病种每季度鉴定一次

《关于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意见》规定,将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由村委会统一到乡镇人社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乡镇人社所复核无误后,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3月底前安排专人将扶贫对象的参保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在信息系统中给予标示。扶贫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已脱贫的扶贫对象,根据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确定的脱贫人员名单,由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注销。新增的因病致贫农户,经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确认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加手续。

同时,完善扶贫对象慢性病鉴定制度,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建立定期鉴定制度,为患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甲、乙类)扶贫对象及时进行鉴定。扶贫对象提出慢性病鉴定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报乡镇人社所,乡镇人社所复核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慢性病鉴定。自2016年1月起,甲类病种随时鉴定,乙类病种每季度鉴定一次。对病情较重或行动不便的,组织 到扶贫对象家中进行鉴定。

在医疗费用结算方面,经鉴定符合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扶贫对象,可选择本县(市、区)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就医的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个人只缴纳应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

降低慢性病起付标准,提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2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甲类病种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乙类病种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同时,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由原来的报销80%、70%、55%分别提高到90%、80%、65%。

在大病保险上,居民大病保险取消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扶贫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省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报销比例提高5%;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

另外,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进先看病、后付费,对扶贫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及时进行中间结算,住院押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应负担部分的数额,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为扶贫对象提供 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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