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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将新建城镇中小学114所 解决"大班额"

今日运河  2016-02-23 11:14

[摘要] 近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好我市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市政府出台《济宁市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实施方案》。

 近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精神,切实解决好我市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市政府出台《济宁市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实施方案》。方案指出,要按照特事特办、综合施策、用好存量、扩大增量的原则,加大财政金融投入力度,扩增教育资源总量,优化城镇中小学校布局,足额均衡配置师资,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解决大班额问题工作任务。方案明确,要坚持市域统筹、以县为主、一县一策,以新建、改扩建学校为主,扩增优化城镇教育资源。

2015至2017年全市计划新建城镇中小学114所(其中小学70所、初中24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1所、普通高中9所),改扩建117所(其中小学66所、初中35所、九年一贯制学校6所、普通高中10所),新增学位242735个(其中小学131835个、初中80100个、普通高中30800个)。新增学校用地9825.1亩,新增建筑面积340.6万平方米,计划投资131.67亿元,计划招聘教师13906人。

优化城镇教育资源

科学调整完善城镇中小学布局和建设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城镇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大班额的现实状况、计生政策和户籍政策调整、未来城镇化对教育资源的需求等因素,本着适度超前的原则,认真研究论证学校规划布局、项目选址、办学规模、设计标准,编制解决大班额问题工作方案,确定2015至2017年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校新建、改扩建计划,明确解决大班额问题时间表和路线图,通过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优化学校布局,扩增城镇教育资源总量。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制定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强的全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济宁标准”,强化精品意识,高标准规划设计,确保中小学校规划科学合理,规模适宜,并预留可持续发展空间。依据济宁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济宁市区教育设施布局规划(2010—2030年)》。

确保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对已建成的居住区,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未载明建设投资来源的教育设施,由政府负责建设,在2017年底前建成后,及时交由教育部门管理。因开发企业原因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责成开发企业完成学校配套建设,否则记入不良信用记录,重新审核开发资质,限制或停止其承接新的开发项目。违反规划在配建中小学教育设施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实行追责,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其拆除,限期按规划要求完成中小学配套建设。严格执行城乡新建居住区(楼盘)配套学校建设教育行政部门前置审核制度,教育部门应列为各县(市、区)规划委员会和规划联审会成员单位。实行教育设施“交钥匙”工程。对违反规定、不能如期交“钥匙”的居住区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加强建设质量监管,实行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行全程监管,确保把中小学校建成优质工程。

创新学校办学模式。支持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中小学校。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混合股份等办学模式,支持名校办分校、托管薄弱学校,鼓励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建立学校联盟。采取派出公办教师支教、购买学位、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同等待遇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

保障学校建设用地

统筹安排学校建设用地。调整完善市、县土地规划,进一步优化用地布局,“挤出”规划空间。优先选择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低效用地作为教育用地。在建房地产项目规模过大的县(市、区),按照省、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调整为教育用地。各县(市、区)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指标优先用于解决大班额问题。在国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正式下达前,可预支部分计划指标保障各地急需开工的中小学项目。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中,新增适龄儿童学位必须与新建住宅区统筹解决。

充分挖掘教育用地资源。支持利用现有学校存量房产建设用地兴办中小学教育设施,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教育设施项目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鼓励各地采取城区高中(职业高中)外迁办学,初中利用高中校舍、小学利用初中校舍梯次补位办学的办法,扩大城区学校办学空间。做好闲置教育用地置换、再开发利用工作。充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增减挂钩等试点政策,有序开展废弃教育用地的复垦利用工作,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城镇中小学发展需要;在保证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余的指标可以调剂使用,产生的用于解决城镇中小学大班额问题。

足额均衡配置师资

完善教师补充机制。机构编制部门定期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生源状况核定教职工编制。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通过撤并、改企转制等方式收回的事业机构编制资源,优先保障新设中小学机构编制需要。中小学有空编的县(市、区),原则上按照中小学申报情况足额安排用编进人计划,及时招聘教师,做到有编即补,到2017年实现有空编的中小学教师补充到位。新建中小学按照办学标准和招生规模确定教师编制;暂不具备条件的,依托现有学校设立分校或教学点等形式予以统筹调剂。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教学辅助和后勤服务问题。

设立临时周转编制专户。按照教师“退补相当”的原则,解决总体超编但学科结构性缺员问题,保证开齐开家规定课程。中小学满编超编的县(市、区),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根据解决大班额问题需要,在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利用精简压缩和事业单位改革等方式收回的编制,建立中小学教师临时周转编制专户,对满编超编的中小学确需补充专任教师的,使用临时专户编制予以补充。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后,使用专户编制补充的专任教师改为占用中小学编制,专户编制相应核减。专户编制不计入中小学编制总额,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单独管理。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保障财政投入,强化金融扶持。2015至2017年,市财政安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奖补各县(市、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建设费用。财政奖补资金比例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学校建设计划、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水平进行分配。各县(市、区)要落实经费投入主体责任,切实保障解决大班额问题资金需求。努力拓宽筹资渠道,增加大额长期信贷资金和政策性贷款规模。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积极筹措学校建设资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调整后闲置的土地校舍,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收储并处置,所得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国有土地储备资金后,全部用于中小学校建设。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主动争取社会力量自愿捐资建校。探索灵活融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社会力量办学可以另外申请贷款贴息。鼓励各县(市、区)积极引进高水平的民办教育,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需要。

以优惠政策支持城镇学校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中小学校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大限度减免建设规费、减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为学校建设项目开通“绿色通道”。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中小学校规划建设规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并且有浮动的,按不超过规定标准的30%收取,有上下限的,按不超过下限标准收取,有条件的可以免收。

强化教育教学管理

严格招生管理。以初中招生服务范围为基础设立义务教育学区,以小学就近入学、初中对口入学为适龄儿童入学基本方式,以学区为单位实行小学与初中九年一贯对口招生,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完善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生政策。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加强对学校招生行为的监管,坚决落实义务教育学校“零择校”政策,全面实行阳光招生,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根据学校规模和国家规定设定学校在校生总数和班额上限,按照实际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对未经批准突破招生计划招收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籍,对在校生数和班额达到规定上限的学校,无学生转出的,不准接收学生转入。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相对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深化教育交流合作。全面建立义务教育学区制度,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将初中与小学结合成片统筹管理,推动学区内校长、教师均衡配置,促进教育管理模式、设施设备、运动场地等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共享,全面提升学区内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总量,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大力扶持薄弱学校,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安排方面优先支持薄弱学校建设,在教师增编和选调工作中优先考虑薄弱学校的需要,在教育评先、评优工作方面对薄弱学校给予倾斜。积极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源的统筹配置和管理功能。深入开展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促进师资科学均衡配置,提高薄弱学校校长教师队伍素质。实行义务教育学区内教师资源统一调配使用,积极推行音乐、体育、美术等学科教师走教,开展师范生顶岗实习和“三支一扶”支教等,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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