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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三类困难家庭和个人可享临时救助

济宁晚报  2015-11-27 14:00

[摘要] 其中,对因遭遇重大事故、意外伤害、罹患重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临时救助家庭,给予高标准为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具有济宁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济宁市当地居住证的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突发重大疾病等,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以及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救助者。其中,对因遭遇重大事故、意外伤害、罹患重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临时救助家庭,给予高标准为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临时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应评估是否纳入低生活保障。

对因遭遇重大事故、意外伤害、罹患重病等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临时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高标准1万元。此外,对因特殊情况导致生活陷入极度困境的家庭,可以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同一当事人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般只救助一次。

在救助方式上,临时救助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实行社会化发放,可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也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生活需要,采取提供衣物、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实物方式予以救助。此外,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其申请办理专项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救助申请受理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救助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后,审核程序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民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受理机关或部门获知情况后应先行救助,救助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对于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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