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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济宁市将建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

济宁晚报  2015-09-23 09:39

[摘要] 近日,我市发布了《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起,我市将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近日,济宁市发布了《关于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起,我市将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同时,即日起至2015年12月底,在全市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就医的居民,取消10元门诊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15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300元。

医保个人账户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据介绍,明年起,我市将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划入,所需资金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划拨,个人不缴费;个人账户资金于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划入居民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一般诊疗费、普通门诊医疗费、住院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及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个人账户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可以在家庭成员内统筹使用;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或挪作他用。今后,个人账户资金划拨标准根据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在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上,即日起至年底,在全市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就医的居民,取消10元门诊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成年居民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150元,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居民高报销医疗费限额为300元。

“在一般诊疗费收取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严格执行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重复收取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药事服务费等,不得加收接液费(加药费)、躺椅费、空调取暖费等其他费用。一般诊疗费要严格按照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收取,每个疗程内(不高于5天)只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在一个疗程内,复诊的不再收取一般诊疗费。”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不超过10元/人次,个人支付不超过2元/人次;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不得超过6元/人次,个人支付不超过1元/人次。从2015年9月起至12月底,一般诊疗费报销资金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2016年起,一般诊疗费由居民个人账户支付。

  新生儿出生年度内可随时参保

在新生儿参保方面,我市取消了出生三个月内可参保政策的限制,实行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年度内可随时参保。

也就是说,新生儿出生的当年,父母可持新生儿入户手续或出生证明,到乡镇人社所或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新生儿已办理入户手续的,按入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办理参保登记; 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新生儿姓名暂按母亲姓名加“之子”办理参保登记,身份证号码暂按新生儿出生日期编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新生儿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发给《居民医疗保险证》;参保后自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错过缴费期,次年3月底前还有机会

“如果漏缴了医保费怎么办?”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的相关负责人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的参保登记和缴费期。同时,建立了漏缴补缴制度,错过缴费期的居民,次年3月底前可按照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此外,因居民户口转移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原因退出居民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退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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