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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曝光制度 整改不力纳入黑名单

济宁晚报  2015-09-08 10:15

[摘要] 对曝光的安全隐患,由其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监督整改。企业整改落实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日前,济宁市印发《关于建立济宁市安全生产隐患曝光工作制度的通知》,今后,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存在的安全隐患;屡查屡有,反复性强的安全隐患;查而不改,拒不整改的企业;省、市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对国务院督查组、省包保督查组、市督查组查出的较大以上的安全隐患等将进行重点曝光。

按照《通知》的相关规定,今后每个月底由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县(市、区)提报需曝光的企业名称及事由,每个成员单位至少提报1个,每个县(市、区)至少提报2个,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提报的曝光事项进行梳理汇总,确定曝光清单后,在《济宁日报》、《济宁晚报》等媒体实施曝光,并对曝光内容进行跟踪报道。

此外,市安委会将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曝光工作的监督工作,不定期抽查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的隐患曝光情况。对曝光的安全隐患,由其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监督整改。企业整改落实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同时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企业出现以下情况时将被曝光:

造成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发生的; 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执法检查发现存在较大(含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未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实名制管理的,或者网格化实名制管理不到位的;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期限内未完成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贯彻落实《济宁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不到位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较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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