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日起,调整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我市2015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限额为12957元,低为1300元。
7月1日起,调整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我市2015年度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限额为12957元,低为1300元。
每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对在职职工来说都是利好消息。这次调整的范围包括驻济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私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含单位聘用一年以上的各类人员)。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根据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实行“限高保低”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高不应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超过的按3倍执行(2014年济宁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19元)。缴交基数低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2015年职工低工资标准(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为1450元,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任城区标准执行,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为1300元。)以任城区为例,缴纳基数上限为12957元“封顶”,下限则为1450元。由此月缴纳额度亦相应调整,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纳额多不得超过3109.68元(12957×12%×2),少不得低于145元(14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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