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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 济宁再次提高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济宁晚报  2015-06-16 09:38

[摘要] 日前,济宁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5年6月起,我市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日前,济宁市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5年6月起,我市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至56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至330元,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9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此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将惠及全市城乡低保及农村五保对象近28万人。

《通知》要求: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8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75元;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太白湖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5元; 济宁高新区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3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高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要确保较去年有所提升,提高幅度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5元;各县(市、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9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000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高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据市民政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在全省早建立并落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年已是连续8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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