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济宁市公布2015年低工资标准,自3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低工资标准。
日前,济宁市公布2015年低工资标准,自3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全市月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和1300元,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和13元。其中任城区、兖州区、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月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实行工资制的单位,低工资标准为14.5元。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月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实行工资制的单位,低工资标准为13元。月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了解,低工资是一种保障制度,并不是分配制度,低工资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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