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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镇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

济宁日报  2014-06-27 08:49

[摘要]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有所居,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民生的重要方面。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住房保障,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有所居,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办好这件利国利民的大事,群众迫切希望,社会热切期盼。

为适应当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迅速扩大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本期起,我们将我国住房保障工作开展以来国务院及部委文件、山东省政府及部门文件、济宁市政府及部门文件三大板块节录选登,方便各级领导和群众更加深入全面地了解住房保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推动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

济宁市城镇收入家庭廉租房管理办法(之一)

一、城镇廉租住房的租金、租赁补贴及保障面积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00元。(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根据实际租金价格确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400元。(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一口人20平方米,两口人人均17平方米,三口以上人均15平方米。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二、城镇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低保家庭;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本城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城区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的,相互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申请廉租住房,应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本地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二)廉租住房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直接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民政部门核发的生活保障证明;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原件;

3、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证;无房户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4、孤、老、病、烈属、残疾等级及相关证明。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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